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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新聞文化 /【行業新聞】

    抵扣不足和抵扣不全面是建筑業“營改增”后 企業負擔無法明顯減輕的問題所在

    來源: 2018-06-06 發布時間:2018-06-06 11:07:52 瀏覽量:

    根據財政部和國家稅務局于2011年11月16日下發財稅﹝2011﹞110號文件《關于印發<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方案>的通知》,建筑業營業稅改增值稅的試點工作從2016年5月1日在全國范圍推開,已整整兩年時間了。該110號文件出臺當初,經調研兩家房建特級資質企業的稅負比“營改增”之前分別增加了91.78%和122.15%,一家裝飾企業稅負增加了1.8倍??梢哉f,全行業對“營改增”可以減輕企業負擔持懷疑態度。結果由于建筑工程普遍施工周期較長,即使到2016年底大部分企業在手項目絕大部分依然干的是實行“營改增”時間節點:2016年5月1日以前簽訂的項目,加上有少數企業鉆政策不配套、征管人員業務不熟悉的空子,把一些應該按照新政策計稅的,提前按老項目交稅,所以實施改革一年得出了沒有增加負擔這一個不切實際的調研結論,實際上是誤區和假象。

    經過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建筑行業協會及建筑業同行不斷做工作,有關部門出臺部分補救政策,2017年對2016年企業實行“營改增”一年后情況調研,稅負雖然比“營改增”之前增加,但與幾年前測算的翻番情況相比,確實下降了不少,遺憾的是還是沒能達到國家稅改政策的初衷,切實減輕企業的負擔。

    建筑業同行近期繼續不斷發出呼聲,在行業主流媒體上發表了署名文章,其中以揚州市建筑業協會會長任壽松的《“營改增”后稅負為何不降反升》、浙江省建筑業行業協會副秘書長毛毳的《“營改增”后出現的新情況和新問題》、北京市建筑業聯合會劉國柱、姜婉婷的《北京地區“營改增”實施情況調研》三篇最有代表性,從各個側面客觀地反映了“營改增”兩年來對建筑行業的負面影響。

    現在財政部、稅務總局的財稅﹝2018﹞32號文又下來了,把建筑業的增值稅率從11%調為10%,業內很多人順理成章地認為,由于“營改增”造成企業負擔增加的問題就此解決了,真實情況是這樣的嗎?說造成的負擔一點沒減輕,顯然不客觀,但如果說大部分都解決了,那也只能說是不切實際。

    根據發布的2017年全國建筑業統計數據,我們可喜地發現,全國有資質等級的總承包和專業承包88059家企業共完成建筑業總產值213953.96億元,同比增長10.53%;實現利潤7661億元,同比增長9.66%;新簽合同額254665.71億元,比上年增長20.41%,走出了2015年以來的低谷。這是從總量上來分析,就全行業來說,建筑業作為國民經濟支柱產業的地位是穩固的。

    從新時代對發展質量的要求來看,建筑業的發展仍然屬于粗放型的,發展質量還有待提高。

    為什么這么說?看起來產值和利潤同步增長了,但是產值利潤率卻從3.61%下降為3.58%,與2016年相比,總產值凈增20383.02億元,利潤凈增674.86億元,按照全行業的產利率3.58%計算,凈增的產值可增加729.71億元利潤,少增加的利潤原因多種多樣,但可以大膽的推斷,包括為“營改增”消化掉的稅收負擔?,F在全社會都認為建筑業“營改增”減負了,甚至傳說減負了若干億元,那么非常簡單的常識是減輕如此多的稅收,利潤應該相應增加,哪怕產值利潤率提高一個百分點也好,稍微改變一下建筑業幾十年微利行業的狀況,現實是產值利潤率未升反降,這就從一個側面反映,建筑業“營改增”沒有真正形成建筑業發展的利好。

    從理論上測算結果也驗證建筑業“營改增”企業的實際稅負增加。某專家當年講課時舉例說明建筑業生產經營過程:

    假設:銷售收入95元,則購進成本為60元,增加值應為35元。

    銷項稅=95元x11%=10.45元

    進項稅=60元x11%=6.6元

    購進成本占銷售額的比例為63.2%

    應交增值稅=10.45元-6.6元=3.85元

    即也等于增加值35元x11%=3.85元

    原建筑業營業稅=95元x(1+3.41%)x3%=2.95元

    建筑業稅負=3.85元-2.95元=0.9元,即“營改增”后負擔增加。

    從今年5月1日起,增值稅率從11%調為10%,仍用上面例子數據再套用有關模型:

    銷項稅=95元x10%=9.5元

    進項稅=60元x10%=6元

    購進成本占銷售額的比例仍為63.2%

    應交增值稅=9.55元-6元=3.5元

    即也等于增加值35元x10%=3.5元

    原建筑業營業稅=95元x(1+3.41%)x3%=2.95元

    建筑業稅負=3.5元-2.95元=0.55元

    前后對比發現,稅率從11%降為10%,企業稅負從每95元多交稅0.9元減少為0.55元,減少幅度不小,但并沒有降低到低于交營業稅時的稅負。這只是同口徑對比,尚未考慮在同一個文件上把上游供應材料從原先的17%下降為16%導致進項稅進一步減少的因素,如再計算進去,稅負還會增加。

    筆者2012年在紹興參加第10屆中國建筑業企業高峰論壇上有個演講:“建筑業營業稅改增值稅的焦點在于抵扣難”,時隔6年,現在看為什么“營改增”在建筑業試行兩年了,還沒能做到“營改增”的初衷,真正為企業減輕負擔,當年列舉的以下10個方面問題有一些引起重視得到了解決,但還有一些仍有待研究和進一步完善。

    1、甲方供料現象普遍,造成可抵扣進項稅減少。

    2、勞務用工無法取得進項稅發票。

    3、外購商品混凝土實行的是簡易計稅(3%),即使按照現行調整的10%增值稅稅率,也明顯存在“政策性虧損”。

    4、固定資產折舊與設備租金無法取得進項稅發票。

    5、水、電、氣等能源消耗,也無法取得進項稅發票。

    6、銀行貸款利息,無法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

    7、企業在項目上取得的合同毛利(約3%左右),也不可能取得進項稅發票。

    8、地方材料及輔助材料,一般小規模納稅人開不出增值稅發票?,F在市場監管抓得緊了,就“羊毛出在羊身上”,采用加價開票出售。

    9、業主工程款支付嚴重滯后,材料款支付多少只能拿到相應的發票,造成銷項稅與進項稅時間上的差異,即使存在應收賬款,也不能減少或推遲確認銷項稅額,時間差造成企業實際上的稅負增加。

    10、裝飾企業材料繁雜,供應商大多數無法提供正規增值稅發票。

    以上10條如果都能接地氣地實事求是解決,例如:對于越演越烈的甲供材導致施工方進項稅減少的問題,有關部門通過對施工方計稅銷售額中剔除材料價款的方式予以解決了;再例如:關于固定資產折舊與設備租金無法取得進項稅發票的問題,現在通過政策完善也基本解決了。因此,如果再進一步對政策進行針對性調整,即使維持110號文件確定的11%稅率不變,也就不存在“營改增”后企業負擔加重的問題,而實際情況并非如此。如何把稅制改革好的政策執行好,切實減輕負擔而造成行業和企業認可的好的效果,看樣子還有不少過細的工作可做。例如:在有關文件里,對從事建筑勞務或包清工企業,規定允許選擇簡易計稅辦法計征增值稅,也就是可以一般計稅,也可以簡易計稅,文件是針對勞務企業的,貌似非常合理,但是真正在現實中是怎么執行的呢?這個3%簡易計稅的稅款是總包企業代繳的,由于建筑勞務緊缺,勞務企業除了工人工資加管理費沒有其他繳費來源,這3%讓勞務企業交,誰跟著你干?

    再例如,上面第8條與第10條提到的地材及裝飾材料問題,通過增值稅鏈條的相互制約,不開票的漏洞補上了,但新的問題來了,市場上幾乎無一例外地采用材料原價款加上應繳稅款后加價開票出售,增值稅從理論上的“價外稅”,又回到實際市場的“價內稅”上去了。企業負擔怎么減得下來呢?

    另外,說好的“將現行商品混凝土簡易計稅辦法調整為一般計稅辦法,增加建筑業可抵扣進項稅額”,為什么一直沒能見諸文件呢?3%簡易計稅和現在10%一般計稅中間相差7個百分點,讓施工企業來負擔,無論從增值稅鏈條抵扣理論上,還是放在桌面的實際中都說不通。用企業的話說,現在商品砼的價格已漲得不像話了,還是只能按3%來抵。更何況外購商品混凝土支出占可抵扣支出項目總額的比重超過20%,是可抵扣進項稅額的重要來源,是明顯可以合理減輕企業負擔的一環,希望能引起有關部門的高度關注。

    還有應該放在議事日程研究的,是企業貸款利息在銀行由于拿不到增值稅專用發票,從而無法進行抵扣的問題。這又是為什么?筆者曾親耳聽到有關行政管理部門的處長宣講“營改增”時說過,“在建筑業營業稅改征增值稅的鏈條上不存在任何不能抵扣的環節”,金融部門也進行“營改增”了,為什么不能開出可供抵扣的“專票”,而造成鏈條上出現脫節?要知道建筑業可是實體經濟,要做大做強建筑業,絕對離不開金融部門的支持。目前,不少特級資質總承包企業的單家銀行授信都在5~10億元,也有少數大集團企業多家銀行授信額度累計達幾十億元的,假設都按最低5億元貸款額度測算,5億元x8%(貸款利率)=4000萬元。若把4000萬元的專用發票開給企業,無疑又可以合理合法地減輕企業的負擔。

    以上是從宏觀層面來分析的,站在企業層面涉及到的問題更多、更具體,據調查:

    1、稅率調整對新承接一般征收工程項目沒有減負。

    2018年4月9日,住房城鄉建設部辦公廳通知:“按照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調整增值稅稅率的通知(財稅﹝2018﹞32號)要求,現將《住房城鄉建設部辦公廳關于做好建筑業營改增建設工程計價依據調整準備工作的通知》(建辦標﹝2016﹞4號)規定的工程造價計價依據中增值稅率由11%調整為10%。請各地區、各部門按照本通知要求,組織有關單位于2018年4月底前完成建設工程造價依據和相關計價軟件的調整工作”。換句話說,新承接工程向建設方結算的總金額也隨著11%調為10%而下降,施工企業沒有因降稅率而獲益。

    2、對原承接一般征收工程項目的客觀分析。

    (1)如果建設方對未完成的工作量變更合同,則該稅率調整對施工企業無實質意義。因為施工企業做不到與房地產開發企業真正平等。開發商根據稅率調整變更合同相當容易。

    (2)如果不變更合同,繼續執行原合同,則由于主要材料的稅率由17%降至16%,故能取得的專用發票部分與銷項稅率的下降抵銷;唯一能給建筑業施工企業降低稅負的是原混凝土和不能取得專用發票的部分(如人工費、業務費等),預計給企業降低稅負4‰左右。

    所以不能只看表面11%降為10%就認為減了1個百分點的稅,企業細分析后減輕稅負可以說是微乎其微。

    當然,站在企業發展層面如何適應“營改增”?這要從企業管理上做文章,因為調研中也確有少數企業反映“營改增”特別是11%調為10%后是減負的,仔細分析這類企業,一是大型、特大型的企業;二是“營改增”之前就是管理非常規范的企業;三是幾乎百分百地采用了材料從網上集中采購的企業,做到“四流合一”(資金、材料、合同、發票),“營改增”倒逼企業加強管理,節約了采購成本。所以,占建筑業90%以上的中小企業,要學習大企業,順應“營改增”的要求,堵塞管理漏洞,也逐步從現在的不適應和負擔加重走向適應并減輕負擔,從而促進企業發展。

    因此,建議有權部門深入建筑行業聽取意見,特別是要深入到廣大民營建筑企業(央企和大型國企通過分包模式,已經感受不到市場不公平競爭帶來的抵扣不足和無法抵扣的負擔),通過“營改增”政策更大地釋放出建筑業發展的潛力,使建筑業為“兩個一百年”目標做出更大的貢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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